申请新增在职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
中国工程硕士网 时间:2007-6-25 18:08:54 来源:http://www.gct-me.com.cn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关于申请新增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的通知

学位办[2003]18号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学位委员会、教育厅(教委),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(局),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,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,教育部直属高等院校:
   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、教育部《关于加强和改进专业学位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》(学位[2002]1号)文件精神,为适应社会、经济发展需要,促进专业学位教育积极发展,提高专业学位人才在高层次人才中所占比例,加大专业学位人才的培养规模,经研究,决定进一步扩大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数量。现就申请新增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  可申请的专业学位类别
法律硕士(J.M),教育硕士(Ed.M),工程硕士,农业推广硕士,兽医博士、硕士,临床医学博士、硕士,口腔医学博士、硕士,公共卫生硕士(MPH),工商管理硕士(MBA)、公共管理硕士(MPA)。
二、  申请的基本条件
申请新增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基本条件详见附件一。
三、申请办法
1.有关研究生培养单位,如具备申请新增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基本条件,可向所属主管部门提出申请。
2.申请单位请填写附件二的申请表(法律硕士、教育硕士、工商管理硕士、公共管理硕士,填写《新增专业学位培养单位申请表》;工程硕士,填写《新增工程硕士培养单位申请表》;农业推广硕士,填写《新增农业推广硕士培养单位申请表》;兽医硕士,填写《新增兽医硕士培养单位申请表》;兽医博士,填写《新增兽医博士培养单位申请表》;临床医学博士、硕士,口腔医学博士、硕士,公共卫生硕士,填写《新增医学专业学位培养单位申请表》。申请表可从http://www.meng.edu.cn网站下载)。
3.今后,每年将开展新增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的申报工作。请有关单位注重加强相关建设,具备相应培养能力和水平时才可提出申请。申请报告和填写的申请表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,在每年8月底前,一式十份报到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。
四、审批办法
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委托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,对有关单位的申请进行审议。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审议结果,批准新增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。
五、2003年申请工作安排
鉴于2003年的工作安排,今年的申请工作提前进行。有关主管部门和教育部直属高等院校如申请,请在今年5月15日前,将申请报告和填写的申请表,一式十份报到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。
2003年暂不开展新增临床医学博士和公共卫生硕士(MPH)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工作。
请各主管部门将本通知转发所属有关单位。
附件:一、申请新增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基本条件
二、新增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申请表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二○○三年四月七日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抄送:有关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

附件请见:http://www.gct-me.com.cn/bbs/dispbbs.asp?boardid=21&id=801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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